担保]太阳电缆(002300):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8号——上
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督管理要求》(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本制度。
司(包括本公司能够控制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或者其他主体,以下统称为“子公司”)。前述“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人)身份为债务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对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者别的形式的担保。
反担保。反担保提供方一定要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若反担保人提供抵押或质押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股权、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或公司认可的其他财产。
司、参股公司的另外的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该股东未能采取前述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根本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还债务的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出席董事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公司为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做担保的,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列条件,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合同而难以就每份合同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企业能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做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做到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累计调剂总额不允许超出预计担保总额度的50%:
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另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担保责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做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但是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对外担保决议后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对外签订担保合
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授权公司其他无权部门或个人审批对外担保事项,否则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董事会决议中投赞成票的董事应当对此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担保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申请担保人应当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营业范围,营业期限,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最近一年及最近一期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数据);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注册商标、著作权)等财产提供抵押、质押反担保的,应提供有关财产的权属证书;如申请担保人、反担保方拟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提供质押反担保的,应提供其对企业股权拥有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还有是不是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说明或证明文件;
保人的主体资格、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申请担保人的资产质量、财务情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状况,申请担保人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归属等做全面审查和评估,形成书面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及附件等有关的资料送交首席财务官、总裁审核。经首席财务官、总裁审核同意后,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核。
性进行审核,在审核确认后应当向董事长报告,并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议程序。
事应当着重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等情况。对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与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时,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或第十四条的规定形成有效决议。若是属于需经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则董事会还应当将该对外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书面担保函(以下统称为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一定要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约定事项明确。
关人员对担保合同有关内容做认真审查,履行公司合同评审程序;重大担保合同订立时,应当征询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如有)的意见。
的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和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同订立后,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秘书并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谨慎保管与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经签署的担保合同、财务部的审核意见、董事会和/或股东会的决议)。财务部应当指定专人建立专门台账管理对外担保事项,跟踪关注被担保人的经济运作情况,对也许会出现的风险进行预测、分析,并根据真实的情况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财务部负责对被担保人、被担保项目进行监测,对有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对应的解决的方法,并上报董事会。
部会同公司法务人员妥善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接受反担保时应当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或登记机构办理资产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手续。
务部应当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向公司董事长、总裁与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在知悉后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立等重大事项,财务部应当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并提出应对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保存在较大风险、有必要终止担保合同的,应当在发现风险后及时报告董事长、总裁与董事会秘书,公司将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担保合同。
申报债权的,财务部应当提请公司做申报、采取维权措施或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员)、下属公司应当在得知情况后第一时间向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部门报告情况,必要时公司总裁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原件、该担保事项的披露信息等材料。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公开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有关董事会议和股东会会议的讨论表决情况。
范运作》中有关上市企业来提供对外担保的规定和相关公告格式等要求披露提供对外担保事项。
露,披露的内容有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公开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子公司做担保的总额。
等信息依法予以公开披露之日止。任何人员或单位泄露或擅自披露公司担保信息的,应当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过”、“超过”、“少于”、“低于”不含本数。
法》《监管指引第8号》《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定发生抵触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执行。


